发布时间:2019-09-20
2015年11月3日盐田区司法局、盐田区财政局印发了《盐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深盐司〔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我局起草了《盐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领取人民调解工作津贴的人员范围
根据《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我区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领取工作津贴的人员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兼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街道不超过3人)、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每个社区不超过3人)。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全区派出所调解室、交警调解室、医患调解室、法院诉前调解室等专业调解室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街道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调解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职员)。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社区具体负责调解工作的社区调委会主任、治安专员以及其他经常性参与社区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标准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个案补贴制,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民间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成功调解简易纠纷,卷宗规范完整的,每宗100元;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卷宗规范完整的,每宗200元;成功调解重特大纠纷,卷宗规范完整的,每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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